日喀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日喀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日喀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日喀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日喀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