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确在其建筑面积中按照规范配建的公共建筑等建筑面积。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由住房保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中小户型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多层控制在六十平方米左右、小高层控制在七十平方米左右、高层控制在八十平方米左右。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市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