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长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长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长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和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长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长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组织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