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鞍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鞍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在鞍山市城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鞍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开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鞍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汤河水源建设费除外),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