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pchousechenshuyi 2015-6-26 15:36:00

鞍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鞍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由市房产局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鞍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鞍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建设创造条件。   

    鞍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房产局、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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