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5年以上(含5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5年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5年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4000元;(三)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5年以上(含5年);(四)年龄满3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家庭收入的核定按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 )规定执行。
各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各年度单身人士收入限制标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