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盘锦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盘锦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盘锦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盘锦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订,报市入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盘锦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目前仍在执行的标准为:
盘锦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