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黄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黄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黄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必须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未出具意见的, 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对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购房人应当按交易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交易价格的30%向政府缴纳差价款。对以市场价购买的超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面积部分,视同出让土地,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其他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