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六条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黄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七条 房屋和土地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房屋和土地登记,并及时通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黄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