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一、为规范我市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池州市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池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二、主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适用本细则。
池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三、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池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本市主城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 5000 元以下的家庭。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复核和批准购买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居住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池州市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 10 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统一汇总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对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核发 《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