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
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