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市政府(含琅琊、南谯两区政府)所在地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离异5年以上和丧偶的单亲家庭),夫妇双方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已满10年。夫妇双方年龄相加不低于65周岁,离异和丧偶方年龄不低于35周岁。
滁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低收入标准。琅琊、南谯两区标准由市政府公布,其他县(市)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布。
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和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滁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同城非农户口的父母,至申请住房之日已共同居住5年以上、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和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同一住房多家庭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滁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的;
(二)转让自有住房不足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