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pchousechenshuyi 2015-6-26 15:35:52

巢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巢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巢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和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巢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实行下限利率。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巢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一人户30平方米左右,二人户4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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