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pchousechenshuyi 2015-6-26 15:36:00

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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