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pchousechenshuyi 2015-6-26 15:36:00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房管局(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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