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 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厦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