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对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平抑市场价格、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作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漳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或芗城区、龙文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
(二)会同市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
(三)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建设、销售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