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费即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房屋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如下:
1.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3. 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 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 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6.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7.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8.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9.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交易手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6元。2008年11月0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暂减半征收。
土地登记费按照每宗交易38元来计算。测绘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6元计算。评估费按照评估价格的0.3%~0.5%进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