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深圳市颁发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延期土地使用年限,对深圳楼市有多大影响?
“《物权法》里的相关规定是到期‘自动续期’。这是国家对土地价值权属问题的妥协式表达,留下了明显隐患,温州和深圳的案例就是这种法理漏洞的差异化代表作。显然,温州做法更保守和传统,深圳做法更开放和理性,迎合时代精神。总的方向,应该是深圳模式,对既往房产实施适度续费。但未来房地产税开通后,一套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将分化到每年征税的流程中去。” 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昨日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即便在买房时理论上一次性交了所有地价款,但那是制度滞后的产物,现在续期时补缴一点完全可以接受,所以只要补缴数额不高,对深圳楼市不会有太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