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2. 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3. 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4. 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 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6. 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