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1月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做出严格规范。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办法》制定背景解释称,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此次,《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范。特点包括,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此外,《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五类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包括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对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也作出规定,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