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自2013年11月18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凡涉及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1.《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2.购房人户口簿;3.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供:1.购房人户口簿;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3.购房人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执行。
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住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住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
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四、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地产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说明:1.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