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经发布,深圳楼市关于“小产权房转正”的说法传得沸沸扬扬。昨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规土委”)对《实施办法》作出详细解读,并再次重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不能理解为“小产权房确权”,并指出试点区域内已申报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代表就能够办理房地产登记,至于试点区域目前也仍在研究当中。
有确权资格的占总量20%左右
据了解,2009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日,深圳市查违办开展了深圳全市违法建筑普查申报受理工作。根据统计结果,深圳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总量为35.7万栋,建筑面积为3.92亿平方米,用地面积131平方公里。
据介绍,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原特区内截至1993年1月1日、原特区外截至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关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仅适用于原村民位于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者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安排用地上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原村民所建超出前述范围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适用《实施办法》关于非原村民的相关处理规定。
此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人为原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者原符合原村民的规定,因升学、就业、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户籍已迁国内其他地方的,对位于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仍适用原村民相关处理规定。
按照这个规定,符合或适用原村民处理政策的当事人名下仅有一栋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目前深圳有8.2万户原村民,按照一户一栋的解决原则,8.2万栋历史遗留违法住宅将可以获得产权证,约占总量的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