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
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另行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的,提交结婚证;
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充材料
1、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失独家庭须提交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年以下的,需提交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认证文件。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4、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成年子女就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6、 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认租时须提交;
已违反超生政策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已满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