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采取有效调控措施,使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有较大幅度回落,房价收入比控制在合理区间。
二、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要增加住房用地供应量,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三、加快政府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继续建设廉租住房,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完善多层次、多渠道住房供应体系。通过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市、区财政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四、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预售,不得分期分批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预售。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预售,并在销售场所向所有购房人明示。
五、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居民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l%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同时,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应收尽收。
六、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七、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l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内向其售房。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要建立房地产市场日常巡查与现场检查纠错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闲置土地、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以及禁止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等惩处措施。
九、加大政策实施力度,严格考核问责机制。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切实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考核问责机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及时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十、各县(市)和双阳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