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一、购房人应准确理解本市住房限购措施的有关规定,认真对照自身情况,按政策规定条件购房。
细则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住房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并要求购房人如实填报《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不得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细则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并要求购房人如实填报《申报表》,不得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细则四、居民家庭、个人接受直系亲属赠与取得住房所有权,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接受非直系亲属赠与取得住房所有权,适用住房限购有关规定。
细则五、随本市户籍子女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无住房且其子女家庭拥有住房不超过一套的,凭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限购一套住房。
细则六、在本市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老年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经我局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限购一套住房。
细则七、服役前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凭有效证明参照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条件办理。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凭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机关出具的驻地证明,限购一套住房。
细则八、非直系亲属的居民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按各拥有一套住房计算拥有住房套数。本市户籍成年居民与除配偶外的成年直系亲属共有不超过两套住房,且本人无完全产权住房的,限购一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成年居民与除配偶外的成年直系亲属共有不超过一套住房,且本人无完全产权住房的,限购一套住房。
细则九、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在未按规定办理退出住房保障手续前,不得新购其他商品住房。
细则十、本市市区系指各城区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区域,购房人在此区域内购房严格按照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执行。
细则十一、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相关证件、材料,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受理。 纳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纳税证明等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各类型险种缴纳证明为准。
细则十二、购房家庭或个人原已拥有住房的情况,以南宁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为准。购房家庭或个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办理查询手续,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购房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上述材料办理查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