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_儿童家具新国标
pchouse佚名 2013-8-07 16:07:50

5.1.3 孔及间隙

  按 7.5.3(孔及间隙试验)测试时,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 10mm 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 6mm 或大于等于 12mm;

  b) 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 5mm 或大于等于 12mm;

5.1.4 折叠机构

  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切点。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按 7.5.4(折叠试验)测试时,产品不应折叠。

5.1.5 翻门、翻板

  产品中的翻门或翻板的关闭力应大于等于 8N。

5.1.6 封闭式家具

  当产品有不透气密闭空间(如门或盖与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间),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 0.03m³,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 150mm,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 650mm²且相距至少 150mm 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或设一个将两个 650mm²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 90°角的垂直面时,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按 7.5.6(关闭件试验)测试时,开启力不应大于45N。

5.1.7 力学性能

  按 7.5.7(力学性能试验)测试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零、部件应无断裂、豁裂或脱落;

  b) 应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c) 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d) 连接部件应无松动;

  e) 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f) 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或脱落;

  g) 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无断簧,缝边无脱线,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

  h) 稳定性试验时,产品应无倾翻。

5.1.8 其他

  儿童家具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 1600mm 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b) 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

  c) 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d) 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 600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

  e) 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 2 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 2个非脚轮支撑脚;

  f) 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在(25±1)N 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

  g) 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

  h) 纺织面料 pH值应在 4.0~7.5 之间;

  i) 皮革 pH 值应在 3.5~6.0 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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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有害物质限量

  5.2.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2.2 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 GB18580 的要求(产品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5.2.3 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 3 要求。

  5.3 阻燃性能

  5.3.1 家用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 GB 17927.1 的要求。

  5.3.2 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 GB 17927.2 的要求。

6 警示标识

  6.1 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示产品适用年龄段,即:“3~6 岁”、 “3 岁及以上”或“7 岁及以上”。

  6.2 如果产品需安装,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注意!只允许成人安装,儿童勿近”的警示语。

  6.3 如果产品有折叠或调整装置,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警告!小心夹伤”的警示语。

  6.4 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危险!请勿频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语。

  6.5 以上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体字。

7 试验方法

7.1 外形尺寸偏差测定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小于 1mm 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尺寸偏差为产品实测值与标识值之间的差值。

7.2 外观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 300lx~600l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 40W 日光灯)下,视距为700mm~1000mm内。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7.3 理化性能试验

  7.3.1 耐液试验按 GB/T 4893.1的规定进行。

  7.3.2 附着力试验按 GB/T 4893.4 的规定进行。

  7.3.3 耐湿热试验按 GB/T 4893.2 的规定进行。

  7.3.4 耐干热试验按 GB/T 4893.3 的规定进行。

  7.3.5 耐冷热温差试验按 GB/T 4893.7 的规定进行。

  7.3.6 抗冲击试验按 GB/T 4893.9 的规定进行。

  7.3.7 涂层耐磨试验按 GB/T 4893.8 的规定进行。

  7.3.8 覆面耐磨试验按 GB/T 17657-1999 中 4.38 的规定进行。

  7.3.9 硬度试验按 GB/T 6739 的规定进行。

  7.3.10 耐腐蚀试验按 GB/T 13667.1-2003中 7.3.3.7 的规定进行。

  7.3.11 抗盐雾试验按 QB/T 3826 的规定进行。

  7.3.12 75%压缩永久变形试验按 GB/T 6669-2008 中试验方法 A的规定进行。试样厚度 25mm,取样部位为试件座面,也可以在与检验样品相同的材料上取样。

  7.3.13 纺织面料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按 GB/T 3920 的规定进行。

  7.3.14 皮革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按 QB/T 2537 的规定进行。

7.4 木材含水率测定

  方法一:采用误差不超过±1%的木材含水率设备进行测定。任选三个不同位置的部件,在每个部件上,选择距离部件边缘 100mm以上的任意三点测定,记录最大值作为该部件的含水率。计算三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即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

  方法二:按 GB/T 1931 的规定测定木材含水率。

  当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应按方法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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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结构安全试验

7.5.1 边缘及尖端试验

  边缘及尖端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a) 危险锐利边缘测试按 GB 6675-2003中 A.5.8 的规定进行;

  b) 危险锐利尖端测试按 GB 6675-2003中 A.5.9 的规定进行;

  c) 利用圆角规测量倒圆半径,利用软尺测量倒圆弧长。

7.5.2 保护件拉力试验

  对被测保护件均匀施加(70±2)N的拉力,并保持 10s。

7.5.3 孔及间隙试验

  按表 4 所示的力值及锥头直径大小的滑规测定,观察锥头是否通过。锥头为塑料或硬质、光滑材料制成,其中直径 5mm、6mm锥头的公差为(+0/-0.1)mm,直径 12mm锥头的公差为(+0.1/-0)mm。

7.5.4 折叠试验

  折叠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 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 70 °±1 °, 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 10(+0.5/-0)°试验平台上,调整折叠装置至其最不利的位置,锁上锁定装置。 将(50±0.5)kg 的负荷加载于儿童可能乘坐以及折叠装置最不利位置 (如有需要, 负荷可加以固定) ,保持 5min,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7.5.5 翻门翻板试验

  当翻门或翻板处于开启位置时,在翻门或翻板最容易关闭位置,向其正常关闭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7.5.6 关闭件试验

  如图 2 所示,当盖、门及类似的关闭件处于关闭位置时,在离内表面几何中心点 25mm以内位置,向其正常开启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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