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5、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二、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手续
个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流程基本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和公示。
审查过程采取“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方式,即通过街(镇)初审公示,区房管部门复核,市房管局会同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并公示后,由市房管局对经审查、公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其购房资格。
3、购房。
市房管局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已确定的选房顺序,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申请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配售面积标准
1、建设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分为60平方米和45平方米两种。
2、配售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标准配售: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或三人户以上(含三人户)家庭配售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户型,一代家庭配售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户型。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过程中和个人购房过程中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本稿第五条至第七条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五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七条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市房管局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关于售后管理
原《若干规定》关于购房人应在一年内入住并办理入住鉴证已有明确规定,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办理入住鉴证等售后监管程序在第二十四条中予以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原承租公房的,入住时应当退出承租的公房。购房人在入住后应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办理入住鉴证的申请,各区房管部门通过核对购房人缴交水电费、物业费、煤气费情况以及入户调查等方式,审查购房人入住情况并签署意见。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经区房管部门核准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或将住房出租、出借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单位收回已售的住房。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明确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