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3、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4、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2、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