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经济适用房政策
pchouseliuxumin 2014-6-22 17:00:14

榆林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榆阳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核。

  (二)申请截止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三)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屋发证部门、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内容。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单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政策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5、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书面意见。

  (三)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买卖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补交政策优惠的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四)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四、罚 则

  (1)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不定期抽查发放的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对已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给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其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的全额房地产收益,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违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活动。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转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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