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对象
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标准;2010年项城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2673元)。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的标准(2011年项城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为20m²)。
4、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5、经政府批准被拆迁征用、危房改造的居民家庭。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人员除符合以上规定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该达到国家法定婚龄。
7、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必须保证一年内入住。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1、购房申请登记
购房申请人到所在办事处申请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2、购房申请资格登记
(1)申请人应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薄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资格登记,然后至所在单位(辖区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向所辖区办事处办理初审登记。
(2)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公示。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公示。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车辆、住房、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4)市住房保障领导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会同上述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对最终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并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15日。
3、确定入围名单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4、确定选房顺序
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
5、选房、签订购房合同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已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准购证明,申请人据此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