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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经济适用房
目录
1、榆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3、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4、榆林经济适用房政策
5、榆林经济适用房价格
6、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榆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近日,榆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印发《关于市直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已购满5年并取得产权证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或办理转为完全产权。据市住建局表示,符合条件的房源不超过1000套。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具有部分产权,根据《通知》,只有已购满5年(从取得全额发票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已取得产权证的市直经适房,方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办理转为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予、抵押等。

  榆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通知》表示,对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的经适房,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若政府不实施回购方可按后续程序办理。因此,申请要经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准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市住房保障机构未出具意见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交易或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榆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通知》要求,申请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应按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如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政府性补贴等)。缴交标准根据购买时间、合同约定等有所差异(详细见下文)。目前申请表已置于市住建局网站首页,有需要的市民可自行下载,填表后提交申请。

  而政府实施回购的经适房,回购价格由市住房保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装修款不作补偿),回购后的经适房将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纳入市直保障性住房管理。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今后的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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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端州区或鼎湖区城市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在肇庆市城区范围内连续工作和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对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区)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在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原租住公房或原廉租住房管理单位签订退房协议。不签订退房协议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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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大家知道吗?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资格的家庭,由市廉租房管理中心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予以公示7日,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选房序号,参与摇号活动的家庭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负责组织。

  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1、申报。申请家庭(个人)应当由户主(个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各社区居委会常年接受申请。申请表格(由市经济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公示期满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每月复核,统一汇总加盖公章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

  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每月集中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各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3、复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榆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4、核准。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并说明原由,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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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榆阳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核。

  (二)申请截止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三)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屋发证部门、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内容。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单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政策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5、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书面意见。

  (三)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买卖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补交政策优惠的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四)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四、罚 则

  (1)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不定期抽查发放的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对已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给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其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的全额房地产收益,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违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活动。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转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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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经济适用房价格

  这次经济适用房定基准价3109元/平,有的高达3500元,普遍都在3200-3400多。

  经适房价格过高,据了解,榆阳区第四期经济适用房多数价格在24万元左右,大小在67平米左右,一共四千多套。多数人表示承受不了,需要大额贷款或者筹借才能凑够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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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2006年7月1日之前登记的榆阳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榆阳区区属国家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满3年;如果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一人在市级单位工作或在外县(区)工作的,本期销售不予考虑);

  (二)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土地使用面积低于40平方米;

  (三)家庭年收入总和在5.8万元人民币以下;

  (四)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和单位分配宅基地,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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