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何?以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汕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或工作;
汕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
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优惠。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至200%的,只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汕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没有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汕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申请人在申请前5年内(以申请人申请之日计算)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汕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过去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汕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但已处理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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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
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优惠。
汕尾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以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汕尾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管局;
汕尾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三)房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管局在申请人所在镇或街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日历天;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汕尾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汕尾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五)属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房管局根据房源情况,按照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申请登记顺序实行轮候,并向社会公开。属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的,房管局根据房源情况,实行摇珠或抽签方式择房,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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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资格的家庭,由市
廉租房管理中心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予以公示7日,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选房序号,参与摇号活动的家庭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负责组织。
汕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1、申报。申请家庭(个人)应当由户主(个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各社区居委会常年接受申请。申请表格(由市经济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公示期满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每月复核,统一汇总加盖公章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
汕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每月集中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各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汕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3、复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汕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4、核准。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并说明原由,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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