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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经济适用房
目录
1、济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济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济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济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济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如何?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1月13日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东府〔2012〕11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申请条件及程序,销售、产权管理、回购及退出,监督管理,附则5章26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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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说起中低收入住房保障,其实,中山早就已经开始了,而且几乎每年都有新的优惠政策。济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有哪些呢?这是很多购房者非常关心的问题。来看看吧!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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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济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按照《济宁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市房委办根据相关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轮候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向申请人发出购房通知。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申请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区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各区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各区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办事处提出,各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各区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提交市房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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