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什么?素有“世界工厂”之称,属于劳动密集型城市。截止到2011年统计的数据,有常住人口1200万!南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下面来看看。
要解决如此庞大的居民住房成了南洛市政府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一方面,东莞市政府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人口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南洛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法规,出台了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政策。南洛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政策的出台一方面缓解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紧张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抑制房价上升方面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经济适用房存在的巨大优惠空间,也吸引了非常多的市民竞相申购。
那么南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以及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都有哪些呢?为了解答广大市民的这一疑惑,本文结合各大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了细致的梳理。
首先是有南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问题。南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南洛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
南洛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
南洛经济适用房申请者为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
南洛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除了东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外,很多热心的市民也急着了解南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的问题。
查看全部内容
南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根据国家规定是可以的,只是有一些限制性要求,而且每个城市的要求也不相同。对于广大的80后年轻一代来说,成家立业已经成为人生的一件大事,他们往往资金不是很充裕,现在房价又呈现上升趋势,难以承受商品房的高价格,因此选择了经济适用房。那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很多人都有这一方面的疑问,那么现在来帮大家解答一下。
要明确一点,南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和商品房一样,都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如果是南洛经济适用房,会在产权证上附注一栏写明是南洛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相关规定,南洛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超过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南洛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当地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土地收益金,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
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凡购买南洛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南洛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查看全部内容
南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南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和大亚湾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南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区政府提供土地和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南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政府调控、企业运作、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原则。
南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市市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本市市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方案(五年计划),并组织实施。
查看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