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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经济适用房
目录
1、内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内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内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内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内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内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内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内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安排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审定

  (三)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协调、统筹、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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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应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招标建设、政府定价”的原则进行。

  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由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性机构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招投标合同。

  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有品位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容积率、绿化率等建设指标搞好规划设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道路、休闲及绿化等工程,提供安逸、舒适的居住环境。

  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申请,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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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内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内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内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外来人员(重庆市非主城区户口务工人员、外省市来渝人员等)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

  内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内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必须在主城区工作三年以上。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最低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 其次,在国有土地上被拆迁的家庭。具体条件有: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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