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申购、交易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愿申购、公平分配的原则。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价格)、财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昆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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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昆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昆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抵押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昆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四条权利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上市交易或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房屋所有权人确因异地工作调动、移居国外且户籍迁出本市需要转让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上市交易;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裁决偿还债务的,权利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继承、离婚等法定事由可以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满5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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