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林区城乡个人建房管理,规范城乡建设和用地秩序,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林区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城乡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现整理如下神农架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1)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2)神农架林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3)神农架林区城乡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4)神农架林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5)神农架林区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6)神农架林区城乡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点题作业,全面加强农家旅游主题社区、农民公寓、危房改造等建设,具体如下:一是九湖乡建成四字号农家旅游主题社区;二是木鱼镇完成槐树屋场农家旅游主题社区建设,建成1个特色村寨;三是松柏镇落实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新建村民社区3个以上,建成80套;四是住建委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000户以上。
实施拆迁农户住房补贴,还面积,超出分部按成本价计算,还实行部分补贴。
尽管区政府做出了很多努力,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造成诸多不便,正在积极地研究解决办法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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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严格执行一级控制区、鼓励二级控制区内各社区、村整合宅基地,联合建设多层单元式村(居)民住宅,推进城中村改造,改善村(居)民生活环境,逐步消除中心城区“单门独院”式住房。联建多层单元式住宅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符合《神农架林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严禁任何形式的小产权房建设。
一级控制区内停止供应新的零星个人住宅用地,不得新划宅基地进行个人建房。原有房屋经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在原址拆旧建新又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或后退规划红线仍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由林区土地收储中心对其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对其土地按政策收储,统一开发建设。但经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合法个人住宅符合规划、确需改建的,可向林区住建委申请房屋改建。申请房屋改建必须提供原规划、土地和房产证件,由住建委组织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改建方案,并经“建控办”审批后在“不改变原宅基地位置,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层数”的前提下进行改建,对因后退规划红线出让公共空间且后退后符合规划适合建房的可适当增加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但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现有空地及插花地一律由林区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后按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建设。无房居住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户,可优先选择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或按政策在统一规划的村(居)民小区安置。在一级控制区内的松柏城区城镇主、次干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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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5个方面条件:(1)家庭成员方面。同时符合4个条件:①具有神农架城镇居民户籍;②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③登记在同一住址常住户口;④在神农架实际共同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方面。人均收入标准为每月不高于3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方面。人均拥有住房面积标准为不高于12平方米,且自有房屋不存在违章建筑。
(4)其他方面。包括:家庭各成员没有享受固化宅基地配置、没有按折价或补全价购买房改房、没有参加集资建房、没有购买解困房、微利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没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等。
神农架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申请家庭不可具有以下情况:(1)除解决基本生活和生存问题的必要支出外,虽有能力自身解决居住困难问题而未解决的;(2)家庭成员中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且未落实处罚措施的,或擅自收养弃婴、弃童的;(3)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以上,虽有劳动能力但无参加工作,经区劳动管理部门等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4)家庭成员有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5)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教育仍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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