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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适用房
目录
1、南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南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南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南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南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政策性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定向配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以下简称政策性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南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和政策性补贴发放方式实施。

  南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统计、价格、税务、总工会、金融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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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南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审核程序为:军转干部向市军转办提出申请,中、小学教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其他对象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市军转办、市教育局各自进行审核后在每年11月底前汇总至市房管局统一安排当年计划。

  南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夫妇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居住地)和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确认。

  南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第十条 每年预留200户左右,用于安排优先考虑的军转干部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余申请户均参与排号进行确认,每年排号确认的补贴户数1300户左右。

  参加排号确认的申请人超过1300户时,采取电脑摇号的办法确定当年补贴户,电脑摇号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预留确认和排号确认的补贴申请人当年购房(以购房正式合同日期为依据)后方可领取补贴款;当年未购房的申请人未进入预留确认或排号确认的补贴范围,可参加以后年度的排号确认。

  南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对通过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审核的所有申请人发放优先购买“低价位商品房”凭证,对进入预留确认或排号确认的补贴申请人发放《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

  《补贴凭证》当年有效,申请人本年度内未购买住房,自动放弃补贴资格,并停止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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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南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四条 市区居民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租住公房、私有住房):一般家庭在15平方米以下;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家庭在20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单身(亲)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

  (四)已婚家庭申请人及配偶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30周岁;

  (五)购买市区“二手房”或二、三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南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五条 提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应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还需提交结婚证);

  2、夫妇双方身份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及在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所记载的相关住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单位(或街办)出具的原住房情况及年收入证明。

  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一般职工家庭75平方米;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科级)职工家庭90平方米;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家庭110平方米。

  申请人家庭享受的补贴面积,按该家庭成员中职级高的一方确定,不重复计算;家庭租住的公房或优惠购买的公有住房、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在计算补贴面积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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