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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经济适用房
目录
1、园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园区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园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园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园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园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园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园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园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园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园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园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6]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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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园区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园区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

  园区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等规定执行。

  园区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及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园区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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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园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园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园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园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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