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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经济适用房
目录
1、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景德镇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的住房建设,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利润不超过建设成本费用3%商品住宅。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市计划、市建设、市国土资源、市规划、市财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门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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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二)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工程,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项目据实列入成本,营业性配套公用设施不再无偿划拨。

    (四)对于2年内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在依法予以收回后,可以根据要求,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交纳的工本费、测绘费、价格审验费及其他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六)对部分适宜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空置商品房,在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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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景德镇中心城区经济适用房售房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申购条件: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购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经济适用住房发售上年年底。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驻景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成年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结婚、离婚日期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发售上年年底。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属中低收入家庭,即申购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上年度户均收入的90%以下。

  市区上年度户均收入的90%”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申购人数×90%计算。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申购家庭以家庭申购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购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按家庭实际人数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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