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白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白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白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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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白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白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白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白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白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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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白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居住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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