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自建、统建、配建三种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沈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房产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市)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建委、规划和国地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和监察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沈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度。开发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施工等(按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项手续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包括相关手续复印件等)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沈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户型面积、各种户型的比例及装修标准,严格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将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及设计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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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②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含70%)(852元/月以下,含852元/月);
③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④货币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货币拆迁后,已购买住房的家庭,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货币拆迁后,未购买住房的家庭,原拆迁房屋面积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9、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②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③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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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开发建设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再行转包。市、区相关部门须实施全程监督。
第七条 沈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应当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等面积进行约定。
沈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持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沈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各区、县(市)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在开工前,由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总体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具体保障措施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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