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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经济适用房
目录
1、绥化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绥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绥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绥化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绥化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绥化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绥化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绥化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现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70%

  绥化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绥化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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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绥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绥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绥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绥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绥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绥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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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绥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绥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    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绥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绥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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