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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经济适用房
目录
1、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宿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驻户口5年以上;

    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1人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

    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未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

    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在同一户口簿上新迁入人口须满2年以上;家庭人口包括正在服兵役和在外就学未婚子女。单身申请人指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不带子女的居民。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一方在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

    3、家庭年收入证明(申请廉租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信、领取工资凭证、住房公积金交存单据、劳动合同,职业不固定的家庭提供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私房产权证、公房租赁证及私房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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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宿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宿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宿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宿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宿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宿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宿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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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 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市、 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各级政府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 督和管理工作。 

    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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