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有城镇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市人民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员结构等因素,适时制定和修改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补交的差价款,由经房办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该项资金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房改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供需情况,适时制定具体的供应方案。特殊困难的无房户可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类型家庭按申请登记的顺序实行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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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桐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桐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桐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桐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桐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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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桐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桐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桐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 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桐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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