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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经济适用房
目录
1、南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南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南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南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南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南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南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南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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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南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南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南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南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南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南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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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南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区、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且轮候到位的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注明购买面积标准的《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购买一套与其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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