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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经济适用房
目录
1、酒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酒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3、酒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酒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酒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些什么?申请酒泉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酒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酒泉市居民户口。

  酒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酒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酒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酒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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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于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那么酒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都有哪些呢?下面来看看。

  酒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酒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酒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新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酒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财政、民政、人事、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酒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做好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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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酒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有哪些具体条款?以下为韶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韶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中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转让有以下规定:

  酒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1.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

  酒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2.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酒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3.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批准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酒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4.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酒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5.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

  按照前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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