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信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信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信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信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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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信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信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信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信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信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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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购信阳经济适用房需满足多重条件,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信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同时满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信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信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无住房(自有住房和租住公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30%的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在此之前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信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同时,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信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因城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和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被拆迁个人住宅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享受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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