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改〔2005〕610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焦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焦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焦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协调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市场运作、控制成本的原则。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应通过招投标选定项目法人,预先控制成本。
(三)总量控制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比例一般为市区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左右。
(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限价销售、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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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价格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焦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住房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建设创造条件。
焦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价格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项目用地规模,按照“优先安排、专项使用”的原则,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市发改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焦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供地规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和供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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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焦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
同一住房由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家庭之间应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焦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符合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队办发〔2004〕39号)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驻泰军队人员家庭。
符合购房条件未参加过住房实物分配或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军队转业人员,可以按不超过职工现行享受标准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购条件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进行适时调整,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焦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申购家庭夫妇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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